不能嚴格執(zhí)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,部分重大事項、重大項目、大額資金使用未經集體研究或查找不到相關決策記錄;決策前調查研究不夠、準備不充分,決策不科學或失誤,造成損失浪費等不良后果;對相關違規(guī)事項以集體研究規(guī)避責任。
合同簽訂未經集體研究并征求法律顧問意見,合同條款不符合集體研究初衷,導致合同執(zhí)行過程中發(fā)生糾紛;合同簽訂后沒有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對合同履行情況跟蹤管理,政府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,極易造成財政資金或國有資產流失;不能嚴格按照合同進度推進項目。
預算編制不準確不完整,存在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現象,預算執(zhí)行不嚴肅。
將財政撥付的追加經費用于指標指定以外的支出,或是從追加預算資金中列支部分其他支出,擅自改變資金用途。
結轉結余資金數額較大,未按財政部門要求及時盤活存量資金,未納入預算統(tǒng)一管理,影響財政資金使用效益。
違反收支兩條線規(guī)定,截留、滯留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。
少數單位的會計事項存在應稅行為,但沒有及時計算上繳相應稅費。
無政策依據收費,違規(guī)以收取保證金名義變相收費,提高收費標準,擴大收費范圍,已明令取消收費項目繼續(xù)收費,擅自降低收費標準、減免收費金額。
將應記入單位賬務的租金、資產處置收入、捐贈收入等轉入下屬單位、所屬公司,另開賬戶、另設賬簿或單獨保管等形成“小金庫”;通過虛列支出將資金轉入下屬單位、所屬公司,另開賬戶、另設賬簿或單獨保管等形成“小金庫”。
虛列小型項目或虛開辦公用品等發(fā)票列支資金,套取資金用于不合規(guī)開支,違背會計核算真實性原則。
將相關費用轉移至下屬單位或所屬公司列支,逃避相關部門監(jiān)督檢查。
專項資金未單獨核算,正常經費和專項資金混同使用,結余資金性質不清,易造成擠占現象;專項資金結余未及時繳回財政;從自身或下屬單位管理的項目資金(基金)中報銷列支其他費用,或是改變專項資金(基金)用途用于其他支出。
違規(guī)出借資金給企業(yè)、個人使用,長期未收回,且后續(xù)清欠手段不力,存在資金損失風險。
為用款方便或逃避債權單位追償,公款私存或私存私放資金,庫存現金超限額,坐收坐支現金,且監(jiān)管措施不到位。
對本應通過“收入”或“支出”科目核算的會計事項,通過“往來賬”科目核算;對往來款不清理不對賬不核銷,資產負債失實。(可能存在虛增資產、隱瞞收入、隱性負債、違規(guī)列支以及挪用專項資金等隱患)。
未按照規(guī)定程序評估報批處置,存在資產流失風險;部分資產處置、出租收益較低或無償提供他人使用;部分國有資產產權不明晰,長期閑置不發(fā)揮效益。
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或中途終止,造成資金閑置浪費。
一是部分建設項目前期準備不充分,概算不準確,中途變更較大;二是部分項目功能定義模糊,缺乏設計交底程序,放任設計單位自由發(fā)揮,概算對控制工程造價的作用微乎其微、流于形式。
未按政府采購法相關規(guī)定進行貨物或服務采購;對限額以下的物品未按要求在網上商城采購;對采購項目進行拆標,規(guī)避公開招標程序。
一是未按規(guī)定履行工程招投標或政府集中采購程序;二是應公開招標的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或單一來源采購形式;三是部分工程項目肢解發(fā)包,規(guī)避招投標程序;四是在預算不準確情況下倉促招標,開標后邊施工邊變更,削弱了招標的嚴肅性。
部分項目建設進度緩慢,專項資金滯留閑置,未發(fā)揮應有效益。
手續(xù)不齊全,超合同付款。
未記入固定資產,政府資產不實。
超標準提取項目管理費或支出超過核定金額;將應從項目管理費用支出的項目變相納入工程成本;用其他項目費用擠占項目管理費;項目管理費變相收回建設單位。
有前期工作費的項目,應將前期工作費用用于立項、可研、環(huán)評、勘察、設計等。但有的工程前期工作未做或少做,通過簽訂協(xié)議變相將該項資金保留在下屬單位或轉回主管部門;截留、違規(guī)使用工程結束后結余的前期工作費用。
出差事由不清,報銷依據不充分;報銷單據填寫不規(guī)范,要素填寫不全;出差時間與審批時間邏輯不符;出差地點與報銷票據不符;甚至出現重復報銷、超標準報銷現象。
公務接待、商務接待界定不清;缺少客情審批單或填寫缺項漏項;公務接待無派出單位公函;陪客人數超標;接待標準超標;延期結賬、累計報銷;招待費用嚴重超額。
少數單位無懂財務人員,部分單位無專職或兼職會計,部分會計業(yè)務能力差且責任心不強,新會計制度未能執(zhí)行到位,會計信息化水平參差不齊。
未經財政等部門批準擅自開設銀行賬戶;無有權部門審批或文件要求,違反會計制度設立會計賬簿。
使用公車出差報銷市內交通費、城市間交通費;在工作常住地范圍內未按規(guī)定使用公車,甚至公車接送上下班。變相增加公車數量,長期租用社會車輛,或私車公養(yǎng)。
每項工作的開展,未能對照工作職能、全年工作計劃、領導安排、上級要求等先行預算費用,經審批后再開展工作,最后再履行報銷支出程序。
清單只列舉了32條,但僅是常見現象,不能作為全部。大家在對照時,應注意問題或現象的性質,不是清單內的也可能是違規(guī)違法問題。
(內容來源:公共部門會計準則、審計觀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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